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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四川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川办发〔2023〕35号

四川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为全体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发布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将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将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厅,省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省残联。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四川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由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各地结合实际,对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拓展服务项目。(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完善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开展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加强人口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开展四川老龄人口研究。(责任单位: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统计局)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健全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评估结果全省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统筹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

   5.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加强残疾人服务大数据建设,完善残疾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强化残疾老年人服务供需调查统计,注重残疾老年人信息安全保护。推动残疾老年人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责任单位:民政厅、省残联,住房城乡建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统计局)

   6.开展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与帮扶。发挥“五社联动”作用,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建立城乡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培育农村老年协会、农村社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实现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县级全覆盖。(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7.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行“两无偿一优先”发展社区养老设施,分级分类配建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形成城市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全生命周期服务的照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乡镇级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构建农村养老服务三级网络。(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8.大力发展普惠养老。合理确定城乡普惠型养老服务项目和价格,明确受益范围和支持标准。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支持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机构无偿或低偿使用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应当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原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制度。实行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在满足兜底保障需求基础上,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孤寡、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低偿托养服务,逐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卫生健康委)

   10.实施社会适老化改造。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因地制宜开展适老化设施改造。通过开展社区公共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设施、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打造适老公共空间和活动场景。持续推进公共服务适老化改造提升,聚焦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细化工作举措,为老年人提供智能便捷适老的公共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开展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养老照料和监护服务。实施老年助餐示范行动,构建全域覆盖、政企协同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积极探索“物业+养老”的服务模式,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责任单位: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2.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合理规划布局医养服务资源,完善医养服务标准规范,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等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医养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终末期安宁疗护一体化服务。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养服务。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提升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和药事管理能力。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促进专项行动,提高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项目在老年群体中广泛运用。(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推进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融合工程。支持社会力量创办老年大学或者老年学校,依托开放大学系统建立和发展老年开放大学。推动各类院校开发适老教育课程,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开展示范性老年大学创建,健全老年学校评估定级。搭建老年教育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四川老年教育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在线老年教育。(责任单位:民政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全域网络,提升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效能,提供适宜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各地定期举办老年文化艺术节、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春晚”、老年书画大赛等文化活动,培育老年文化品牌。鼓励创作发行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组织老年人开展观鸟、摄影、红色旅游等文化活动,制作适合新媒体传播的优秀老年文化作品。加强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建设,拓展面向老年人的数字资源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做好老年人体育工作。支持体育场馆向老年人健身提供服务。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建设体育公园和全民健身中心等场地设施时,提供更适合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健身场所。开展全民健身日、重阳健身联动等主题活动,广泛开展老年健身赛事。推广老年人便于参与的健步走、太极拳(剑)、门球等项目,打造各具特色的老年人品牌健身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依法建立老年人体育协会,行政村普遍建有老年人健身站点和体育健身团队,打造一批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组织。(责任单位:民政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要素支撑。

   16.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地区健全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体系,将老年人急需的辅助器具服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推动建立长期照护行业性社会组织,健全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责任单位:省医保局,民政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17.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财政支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优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政策,探索对普通型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新建护理型养老服务设施和照护服务能力改造提升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服务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推动税费优惠举措落地,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规范并促进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完善用地支持政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划拨政策,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腾退的用地、用房,符合条件的可用于养老服务,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要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责任单位: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养老护理相关职称体系,拓宽养老护理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成长通道。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打通养老护理专业从业人员职业晋升渠道。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通过“五社联动”及养老机构资源链接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加强老年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发展互助养老。支持在城乡社区建立基层老年协会,发挥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建设公益慈善服务阵地和慈善工作站,围绕关爱老年人开展慈善帮扶、公益服务等活动,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责任单位: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注重监督评价。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评价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开展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敬老文明号”、敬老模范县(市、区)等创建工作,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孝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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