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息化卫生信息化

卫生信息化
医康护养融合,发展智慧医疗,智慧康养,医养结合等信息化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卫〔202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63号)及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一)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精神,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限制。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各地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及需求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推进医养结合设施布局和建设。各级政府应根据区域内老龄化形势和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统筹做好医疗、养老设施规划布局,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鼓励社会闲置房产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用于医养服务设施建设;国有闲置房产用于医养服务的,在招租方式、长租期、租赁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各地在规划布点时,应优先考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同址或毗邻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改扩建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服务功能。新建“未来社区”的,须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因地制宜多形式开展医养结合

(四)规范医养签约服务。制订医养签约服务规范,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未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签约合作,提高服务频次和质量,加强工作评价。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医疗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打造为医养结合重要平台,明确老年健康服务基本项目,为居家社区机构老年人提供全面、连续、有针对性的服务。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和推进有余力、有闲置床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床位,积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特色老年人康复、护理、养生保健服务。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设医养结合病床,或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为失能老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市县级公立医院可直接作为评估机构,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评估机构。协同推进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建设、专业护理人才培养以及认知障碍社区早期筛查评估干预、社会宣传等工作,有效提升认知障碍专业照护水平。到2025年,各县(市、区)均有一家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内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内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个数达到10-15家,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达5.5张,每万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20张。(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鼓励养老机构特别是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提供场所引入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到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均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通过完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点、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等方式,推进社区医养结合发展。推进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到202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60%以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确有建床需求且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机构内建立家庭病床,并按医保规定结算相关医疗费用。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整合医养康养资源,引导医疗、康复、养老资源下沉到基层,以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建立康养联合体,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到2025年,全市建设100家以上康养联合体。(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七)支持开展上门医疗卫生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积极贯彻《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精神,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推动医疗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建立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标准、规范,支持医疗机构通过特需服务定价提供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有关医疗机构为上门服务的医务人员配置工作记录仪、定位追踪和一键报警等装置,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老年医疗服务能力。依托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建立市老年医疗中心,负责指导全市老年医疗的临床、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推动老年医学科和康复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和康复医学科规范设置率分别达到65%以上及100%。积极推动成立丽水市老年医学老年病专科联盟。充分挖掘潜力,通过新建、改建、功能转型等举措,推进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机构建设。到2025年,全市新增老年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机构6家以上。加强安宁疗护服务,在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设立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到202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安宁疗护病区,2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围绕解决偏远山区老年人看病难、急救难问题,进一步优化智慧流动医院、5分钟社会救护圈数字化场景应用建设。推进数字化助老丽水样本行动,大力发展“互联网+”健康养老服务。利用有线电视平台,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间双向交流的视频系统,满足预约挂号、预约上门、问诊咨询、慢病随访、续方配药、应急救助等服务需求。推进通过可穿戴设备和便携式、自助式健康监测等设备,重点对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开展基本健康状况动态监控。(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

(十)完善医保支持政策。按规定将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的相关诊疗和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老年人慢性病用药长处方制度。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GR)、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逐步提高床日支付标准。根据老年人多病共存、治疗复杂、住院时间长等疾病特点,探索建立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兼顾社会满意度、保障医务人员待遇、医保基金不浪费的特殊医保政策。推进安宁疗护服务在医保总额控制下按床日标准付费。对医养结合机构开通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提供支持。在医养结合机构接受医疗服务,享受当地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待遇。(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人才培养激励力度。探索建立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人才模式。持续开展全市养老护理员和家庭照护者职业技能培训。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支持在大型示范性养老机构设立养老护理员、认知障碍照护培训基地。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5人以上。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规定,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社会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各地有关医疗机构要优化内部绩效分配,建立相关培训、晋升、收入激励机制,以保障老年医学科医护人员配备,调动其积极性,促进老年医学科规范有序较快发展。各级政府福彩公益金,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其养老服务部分享受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收入分配和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公立医疗机构院内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老年人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及老年人能力评估、在养老机构设置分院开展医疗服务等医养结合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医养结合规范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监管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医保部门加强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做好新冠肺炎等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打造丽水医养结合品牌。加强医养结合项目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引进和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知名度高的医养结合龙头企业,促进医养结合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研究制定评定办法,完善奖励机制,推动建设一批医养结合示范项目,选树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医养结合服务典型。到202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有带动示范效应的医养结合机构。(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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