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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精神,结合我省现有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并就各级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要求:

一、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发布制度。各市(州)、县(市、区)须于2021年12月底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照省级发布的服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市(州)、县(市、区)清单必须涵盖省级清单项目,县(市、区)清单必须涵盖市(州)级清单项目。

二、科学确定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事项。各市(州)、县(市、区)在制定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时,要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在做好特困人员兜底保障的基础上,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并重点保障。突出基本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明确界定政府与个人、家庭间的责任,做到清单之内事项以政府支出为主,在落实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责任的同时,督促家庭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三、建立健全各级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目录事项。原则上年度需调整目录事项的,应于当年度3月底前调整并发布。强化对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行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工作制度,规范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目录事项落实到位。积极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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